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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金信托:防范财产混同,锁定子女专属财富
发表时间:2026-06-08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《民法典》第 1062 条【夫妻共同财产】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
《民法典》第 1063 条【夫妻个人财产】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一方的婚前财产;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对企业家夫妇而言,毕生打拼积累的家业,既是对自己的犒赏,更是给子女的底气。但子女婚姻变故、理财能力不足等风险,都可能让财富面临损耗,尤其财产混同问题,更是传承路上的隐形陷阱。今天分享大童家办真实案例,看55岁的董女士夫妇如何通过专业方案,精准规避风险,将财富稳稳交到女儿手中。

家庭背景与痛点需求

董女士,55 岁,贸易企业联合创始人(与丈夫共同创业积累家业),现为全职太太;独生女 29 岁,刚组建家庭,女婿来自普通家庭,夫妻感情和睦。董女士夫妇在女儿成长过程中,多以物质支持的方式陪伴其成长,难免担忧财产相关的潜在风险;女儿无家族企业接班意愿,董女士夫妇也不计划让女婿参与企业经营。

董女士夫妇想将毕生积累的财富精准传承给女儿,同时实现三大目标:一、保障财富细水长流,避免女儿因不善理财导致资产消耗;二、隔离婚姻风险,防止财富因婚姻变故受损;三、确保传承过程平稳,不影响女儿的婚姻和睦。

解决方案:遗嘱 + 保单 + 信托,多管齐下

结合董女士夫妇的传承诉求、家庭情况及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大童家办量身定制遗嘱+保单+信托组合方案,三重防护,既锁定子女专属财富,又规避财产混同、财富消耗等风险,实现财富平稳传承。

(一)遗嘱方案:

大童家办为董女士夫妇提供专业法税咨询服务,律师建议采取 手写遗嘱 + 同步拍摄全程见证视频的形式,每年更新一次以确保时效性;遗嘱中明确约定:董女士夫妇身后遗产(含企业股权、房产、金融资产等)中指定由女儿继承的份额,均为女儿个人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与配偶无涉,精准契合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。

(二)保单方案:

董女士作为投保人、被保险人,投保 1 张保额 1500 万元的杠杆型终身寿险保单;董女士作为投保人,其丈夫作为被保险人,投保 1 张保额 1500 万元的杠杆型终身寿险保单;两张保单的初始受益人均指定为女儿,提前锁定确定性财富传承额度,为女儿筑牢生活兜底保障。

(三)信托方案:

董女士以两张保单的保险金请求权(合计保额 3000 万元)设立保险金信托,并将两张保单的身故理赔金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,实现保单保障与信托功能的双重升级。

1、隔离婚内财产混同风险:保险身故理赔金进入信托账户后,未分配的信托财产属于信托独立财产,独立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,有效避免婚内财产混同,进一步强化《民法典》中夫妻个人财产的隔离效果,防止财富因女儿婚姻变故受损;

2、隔离债务风险:信托合同明确约定 受益权不可转让、不可用于偿还债务,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女儿的个人债务风险,不受其债务影响,同时保障财富细水长流,避免女儿因不善理财导致资产快速消耗。

客户心声

我们夫妻打拼数十年攒下这份家业,最大的心愿就是让女儿婚后生活安稳无忧。既担心财富因婚姻变故受损,也怕女儿不善理财导致坐吃山空,不求财富大幅增值,但求稳妥传承,既不影响她的婚姻和睦,又能给她一辈子的兜底保障。幸得大童家办专业团队量身定制方案,帮我们理清了法律边界、兼顾了各方需求,终于可以放下心中这块大石头

1+N+P服务模式

我们秉持“1+N+P”团队服务的理念,汇聚内外部平台的资源、内外部专家的能力,为客户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、顺畅实施和落地方案。其中,核心的“1”为童恩规划师,以专业素养和完全的客户立场,全面统筹规划,担当客户财富管理的领航员;“N”N位内外部专家,包括本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跨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外部专家;“P”Platform,为内外部平台的资源和支持,包括平台赋能项目、生态合作伙伴、战略合作伙伴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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